首页 > 财经 > 资讯

免契税或引离婚热 凸显民众减税期待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1-18 22:35:04

来源:新华网 
阅读:

问:A与B是夫妻,想卖给C一套房,如何免交契税?

答:总共分四步。第一步:房产更名到B名下,A与B离婚,房产协商归B所有;第二步:B与C结婚,房产更名到C名下;第三步:B与C离婚,房产协商归C所有;第四步,A与B再结婚。

这是“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新政17日发布后,网上广为流传的段子。这样的段子似曾相识。曾记否,二手房买卖按转让所得20%征税时,离婚也被认为是“避税法宝”。当税屡次与婚姻扯上关系,本应严肃的政策法规变动略显尴尬。其背后折射出民众对于减负、对于税负公平的期待。

——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公开发布的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前身”是2011年财税第82号文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与之相比,新政策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所有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南京税务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婚内转让、共有转单有,改变共有比例等都免征契税,这其实是更宽泛的税收优惠,为保护夫妻财产提供更多便利。

“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利益的往来,所以不能简单等同于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免征夫妻之间的房屋权属变更契税,符合民意,有利于为家庭减负。”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说。他同时认为,夫妻之间任何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免征契税,也给税务系统征缴带来更大便利。

——因税而生的那些“纠结事儿”

减税本是件好事,但却跟离婚挂上了钩。“离婚——结婚——再离——再结婚”的“避税法”让本该严肃的税负变动略显尴尬。而这样的尴尬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2013年年初,房地产调控政策加码,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一个“税”字,让不少了人动了离婚避税的念头。

近年来,跟税有关的“纠结事儿”并不鲜见。比如,南京房产加名征税的“乌龙”事件。

按照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一政策的出台,在南京引发了一股房屋产权确认潮。

2011年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表示,拟对婚前房产加名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该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此举当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不少人对征税行为表示了质疑。面对舆论的质疑,南京市地税局紧急向国家税务总局做了汇报。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应媒体报道称,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随后,南京市地税局取消了拟征税方案。

2011年8月31日,为应对相应法规改变带来的地方执行困惑,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即本文开头提到的82号文。至此,这场税收“乌龙案”终于落下帷幕。

——免契税遭调侃折射民众复杂心态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很多城市之前已经按照新规定在执行,婚姻内的房产权属变更并不需要缴纳契税。新政策更多是对之前政策的细化与修补,对部分城市的执行起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既然如此,免契税为何在网上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有网友认为:“这其实是‘见缝插针’式征税引发民众不满的一种表现。”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这项新政符合减免税负这一税收改革的大方向,免税本身是必要的,可以让夫妻双方更加灵活地处置财产权属,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然而,免税也让人们产生了不少担忧。有网友便指出,婚姻关系中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税,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有人为避免征税而通过假结婚进行财产转移,这将造成婚姻关系更加复杂。甚至还有人担心,这将方便官员将贪污所得转移,而达到“洗白”赃款的目的。

对此,王建文认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有可能存在漏洞,应该捋顺相关制度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极端现象进行补漏。王建文表示,对于通过这种方式更名和转让财产,在短期内进行财产处置等明显存在逃税倾向的行为,应当梳理相关政策或设立一定的补充规定进行补漏。但是,目前在税收的操作上,对这个领域恶意逃税的认定仍存在盲区,对官员的财产流动监督更缺乏考量,因此,应当考虑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甄别。总体而言,该政策最大的意义是税收减免,使夫妻合理处置财产的权利得到尊重。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网友评论

关于河南热线|服务条款|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商合作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南热线 中文域名:河南热线.cn

豫ICP备13019708号-3 经营性网站备案:201311130000007971 郑公安网备:41010502000017

郑公备:41010502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