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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错将1.9万元汇入他人账户 收款人拒绝返还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4-28 15:23:33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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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款项汇到不应该汇的人身上,是否有理由要回?而收到款项的人又是否有理由占有?

你还欠我们钱呢!赵某在郑州开办了一个物流公司,生意遍及全国各地,经常性地向全国各地汇款或接受汇款。2012年8月,因一笔生意需要汇款,赵某通过网银将该笔钱款汇了出去。很久以后他才发现,他竟然汇错了对象,1.9万元被误打到了龚某账户上。赵某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上龚某,要求龚某返还钱款,龚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2013年,赵某将龚某告上法庭。

赵某认为,其因失误向龚某错汇的1.9万元系龚某无偿无由取得,属于不当得利,且龚某明知该钱款不应属于自己仍拒绝归还,应该一并返还该钱款的利息。

龚某辩称,该账户的银行卡实际持有人是其丈夫栾某,用途是结算运费。原告和栾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该钱款是赵某支付给栾某的运输费。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银行网银查询明细单一份,证明赵某的账户确实汇入龚某账户1.9万元。龚某则申请了一位证人出庭证明她的主张。

近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龚某向原告赵某返还1.9万元及其利息。

山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赵某将1.9万元误汇给龚某后,赵某要求龚某返还,龚某不予返还,龚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龚某辩称该款是赵某支付其丈夫栾某的运费,但是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记者刘华特约记者刘建章通讯员廉玉光姬胜利)

嘉宾连线

主持人:看了这个案子,其实我有点疑问。法院不认可龚某不还钱的行为,是因为她的证据不足,但假设她的证据很充分,证明赵某确实欠她丈夫的钱,是否她就不用还钱,或者只还一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是的。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或是粗心大意,或是受人欺诈,错将钱款汇入他人账户。此时想要依法维权,应结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只能陷入败诉的困境。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三是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四是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本案中,龚某提出与赵某之间存在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关系的辩论意见,就是想证明赵某给自己汇款是偿还所欠运输费,她获得赵某的汇款是有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的,赵某提出的不当得利不成立,但龚某并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但是,如果龚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欠付其丈夫运输费用,赵某的汇款行为则应理解为偿还欠款的行为,赵某只能对超出运输费用的汇款部分主张不当得利。

欢迎读者朋友们来说说发生在我们身边与法相关的事儿,让我们通过这些小事认识法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让法律成为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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